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管理,合理、有效地利用现有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,维护学院和入住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院教育教学、培训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合同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归学院的教师公寓或教工宿舍,住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房屋产权。
第三条 学院教师公寓由学院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调配和管理,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。总务处具体负责学院教师公寓的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此分配方案不适用于外籍教师。
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
第五条 为公开、公平、科学、合理地分配公寓住房,学院按积分制方式分配学院的一类教师公寓(84M2)和二类教师公寓(60M2)。
第六条 教师公寓据实收取水电费和网络使用费。
第七条 申请方式
(一)有入住意愿的教职工到总务处填写《酷游平台地址ku111教师公寓入住申请表》,填好后交到组织与人力资源处,由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核实积分,然后返给总务处。总务处将根据学院房源、学院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安排上院务会讨论,确定申请人入住户型。
(二)双职工只需积分较高的一人提出申请即可。
第三章 积分办法
第八条 在职在编教职工根据积分评分表逐项填写核实,原则上评分需在60分以上才可以申请84M2教师公寓;编外人员原则上由学院派住教工宿舍。
(一)校龄分
一年2分,30分封顶。
(二)工龄分
一年1分,30分封顶。
(三)职称分(以证书为据)
1.助教(含其它类初级职称)10分;
2.讲师(含其它类中级职称)15分;
3.副教授(含其它类副高级职称)25分;
4.教授(含其它类高级职称)30 分。
(四)学历分(以证书为准)
1.本科及以下5分;
2.硕士研究生10分;
3.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15分;
4.博士研究生30分。
(五)绩效分
1.近两年年终考评有一年成绩为优秀者,加2分。(需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提供证明)
2.近两年年终考评成绩均为优秀者,加5分。(需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提供证明)
(六)特别加分项
1.夫妻双方都在学院工作的加30分;
2.有小孩或老人长期在学院居。磕曛辽200天以上)的教职工家庭加30分;
3.个人或辅导学生获得国家级表彰者,一等奖加10分,二等奖加7分,三等奖加5分,鼓励奖加2分;获得省级表彰者,一等奖加7分,二等奖加5分,三等奖加3分,鼓励奖加1分;获得市级表彰者,一等奖加5分,二等奖加3分,三等奖加2分。(没有标注等级的以一等奖计,加分需出示证书,可以累加,15分封顶);
4.个人获得学院表彰(不含团队奖)者。一等奖加5分,二等奖加3分,三等奖加2分,鼓励奖加1分(没有标注等级的以一等奖计,加分需出示证书,可以累加,10分封顶)。
第四章 管理要求
第九条 院务会议确定申请人入住户型后,自公布之日起3天内到总务处根据统一安排后的房号领取钥匙入。笔游远牌胱∽矢。
第五章 入住合同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住房资格:
(一)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;
(二)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;
(三)学院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。
第十三条 入住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住教师公寓及附属设施,不得私自拆改、扩建或增添。确需变动时,必须取得总务处同意。
第十四条 入住学院教工宿舍者,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入。坏盟嬉飧。
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实行安全责任制,入住主体承担防火责任,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。严禁利用教师公寓储存烟花爆竹、炸药、雷管、汽油、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院有权无条件收回个人所住教师公寓和教工宿舍:
(一)入住人与学院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;
(二)入住人退休、调离学院、辞职、自动离职、被开除、解聘、自费出国(境)留学;
(三)入住人擅自转租、转借他人使用的;
(四)学院认定其他应退还住房的情况。
第十七条 退房时,经总务处完成检修并验收合格后,方可离开学院,检修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第十八条 在入住期间,住房、附属设施及家具损坏,应及时向学院总务处报修,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第六章 人才引进和交流干部用房管理
第十九条 交流任职的院领导、挂职干部、交流干部等干部专用房,由交流干部所在的部门和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处签署意见,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,报主要领导批准。
第二十条 学院引进人才(专家)和挂职干部用房,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七章 罚 则
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擅自转租、转借他人使用,学院有权强制要求退还教师公寓,并没收非法所得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因入住人过错造成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,由入住人修复或赔偿。
第二十三条 入住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学院有权收回房屋;给学院造成损失的,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。
(一)擅自调换及改变住房用途的;
(二)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等损坏教师公寓的;
(三)利用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;
(四)因失火给学院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;
(五)其他有损学院权益行为的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涉及租金、水电(燃气)费、网络费、物业费等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或另行制订管理使用办法收取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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